原帖由 自由聆听 于 2008-7-8 00:34 发表 巡逻是不应该用队的,只有一个人,有几个人才叫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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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自由聆听 于 2008-7-8 00:38 发表 有17人 1+2+3+4+5+6+7+8+9+10+11+12+13+14+15+16=136最多一个是16次加上他本人就一共17人
原帖由 edwardruan 于 2008-7-8 00:41 发表 既然是這樣,那麽在隊裏的其他人也有可能去報警亞,這時警察不就也有可能不知道名字了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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