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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作海“冤案”65万赔偿引发亲友不满 媒体称太低太寒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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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5-14 11:36:5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11年冤狱+妻离子散+……=65万?

  河南农民赵作海获50万国家赔偿,15万生活困难补助,将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

  49天的刑讯逼供,11年的冤狱,以及一个“杀人犯”身份所带来的尊严扫地。这一切,多少钱能够挽回?

  河南有关方面给出的价格是65万人民币,赵作海为此“自愿”放弃其他赔偿要求。

  有关赔偿协议,没有说明多少钱可以换取“头顶放爆竹”所带来的身心伤害,也没有说明多少钱能够换回赵作海儿子失去的接受教育的机会。

  一份可以当众展示的赔偿协议,终于在昨天上午10点半公诸于媒体面前。

  在柘城县起台镇杨大庄赵作兰家,赵振举手持“协议书”,微微发抖。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: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性支付赵作海国家赔偿金五十万元整,生活困难补助费十五万元整,两项共计六十五万元;赵作海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,撤回其他赔偿申请。”这份由赵作海亲摁手印签字盖章的协议,一式两份,一份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保存,一份由赵作海收存。


  昨日敲定赔偿数额

  这次国家赔偿额增加到50万元,外界之前不得而知,而 “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”,更显得诡异。5月11日还信誓旦旦要求赔偿150万元的赵作海,从12日早上开始矢口不谈赔偿问题。赵作海堂叔赵振举说,11 日晚上12点半,赵作海与商丘市中院的人座谈关于赔偿事宜,“当时协商定的数目是国家赔偿45万,草拟了协议书,但没签字盖印。”

  13日早上,赵作海失踪2个小时再次现身后,赔偿协议正式签字盖手印。国家赔偿改为50万元,尽管生活补助达15万元,但协议上明确“赵作海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”。从昨天开始,只要记者问起赔偿协议问题,赵作海均以“这几天头都被问大了”为由拒绝回答。

  65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

  昨日上午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商丘中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袁荷刚就赔偿情况进行了新闻发布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》第26条规定: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,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。”

  袁荷刚解释,鉴于2009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没有发布,我们以2008年度每天111.99元为基准,参照2008年比2007年递增的比例,估算出 2009年的职工日平均工资。 赵作海被羁押4019天,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。

  袁荷刚说,充分考虑赵作海被羁押期间,家庭遭遇变故,目前生活困难,结合最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》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规定(尚未施行),为体现人文关怀,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款15万元。

  2005年湖北佘祥林一案中,佘祥林被羁押了4009天,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,当年赔偿金在22万元左右。同年9月,佘祥林获得了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和有关方面20万元的生活困难补助款,两项合计45万元。

  为什么没有精神赔偿?

  这份协议遭到堂叔赵振举的强烈质疑,“政府的人悄悄拖走赵作海,避开所有的人签下这样一纸协议书”,“怎么65万就能买下这么大的一个伤害呢?”赵振举认为,此起错案不仅伤害了赵作海,还伤害了其前妻和四个孩子,特别是侄孙都成为没有任何文化的人。

  但当地一些村民说,65万赔偿款数目不小,“足够我们劳动一辈子。”在赵作海按有手印的赔偿协议书上,“赵作海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”已经表明“抗议无效”。

  赵作海所签的赔偿协议中没有提及“精神抚慰金”,他自己的解释是,“自愿放弃了”。

  至于精神赔偿,4月29 日颁布通过的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:“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”。不过,该修正案要到今年12月1日才会实施,赵作海目前还无从要求精神赔偿。

  其实,按照现有民事诉讼的精神赔偿数额,一般都不会超过5万元,赵作海即便获得精神赔偿,大约也不会高于这个数字(65万)。赵作海虽然拟提出100万元的国家赔偿,但要实现却不容易。(潇湘晨报 综合本报记者方兴 《河南商报》报道)

媒体称赵作海所获65万国家赔偿太低太寒碜

  65万国家赔偿依然太过低微

  第一关注

  13日上午,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: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

  必须承认,按照现行《国家赔偿法》,这个65万的赔偿加补助,其实不算低。但即便如此,我们仍然不得不说,65万的赔偿加补助,仍然是太低太寒碜了。我们知道,法律意义上的所谓“赔偿”,至少有这样两个方面的基本作用和目的。一方面,对受害人所受到的各种损失、创痛,给予必要的追偿、弥补、抚慰;另一方面,对施害者、责任人的错误、非法行为,给予必要的惩罚、规训、警戒。显然,11年65万的标准,无论是哪个方面——追偿还是惩罚的作用和目的,均无法得到真正充分的体现。

  仅以追偿为例。赵作海蒙冤入狱、失去人身自由11 年,其间不仅自己饱受身体、精神的痛苦折磨,而且整个家庭也彻底解体、分崩离析。试问,如此妻离子散、家破人去式的惨痛人生遭际,是11年的平均工资就可以弥补的么?难道坐牢11年,就等于上班11年?要知道,即便是上班,平均工资之外,也还有各种社会保险、节假日休息等基本劳动福利和待遇,更不会妨碍与家人朝夕团聚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65万之于赵作海所失去的,不仅谈不上充分的赔偿,甚至连基本等价交换层面的补偿,也远远谈不上。

  所有这一切再次表明,现行“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”的国家赔偿标准,并不合理——既不符合“赔偿”应有的法理,也不符合其所应基于的基本情理——人情人性之理。一方面,仅按“平均工资”而不是工资的倍数来计算的赔偿标准,显得太过低微、抠门;另一方面,不考虑具体被侵犯人身自由时限的长短,而简单采取同一赔偿标准,也显得过于机械、缺乏必要的制度弹性。遗憾的是,最新修订、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的《国家赔偿法》,在这一点上并无根本改进,依然坚持了“日平均工资计算”的旧标准。

  “国家赔偿”,顾名思义即是代表国家、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赔偿,这意味着,该赔偿应该是最高规格,也是最为严肃认真的赔偿。其所彰显的既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必要救济,也是这种救济背后,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高度尊重和敬畏。显然,这种背景下,如果我们的赔偿标准过低,不足以让国家赔偿名副其实,势必有损这种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基本关系。
 楼主| 发表于 2010-5-14 11:52:32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个事情就真的应证了一句官话: 这事儿 不能说的太细“!!!!{:3_72:}
发表于 2010-5-14 12:03:16 | 显示全部楼层
中国现状啊 很好 很强大{:3_91:}
发表于 2010-5-14 12:05:42 | 显示全部楼层
哎,老百姓{:3_85: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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